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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 使用、回收报告工作的通知

2021-01-19

豫商办文〔2020〕71号 河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关于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各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 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419号)要求,现就我省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职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家部委联合印发 了一系列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的文件,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 塑料污染治理作出总体安排,明确了分阶段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商务领域禁限塑提出了具体要求。商务部制定出台《报告 办法》是加强《固废法》配套制度建设、构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 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固废法》第 106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了有关市场主体的报告义务,赋予了商务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报告办法》 一是对各类市场主体提出具体要求,解决了“谁来报、报什么、 怎么报”的问题;二是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要 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数据质量审核、报告结果应用等。我 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职责,不折不扣抓 好工作落实。

二、注重宣传发动,加强培训引导

各地要加大力度宣传《固废法》和商务部《报告办法》。要深入宣传国家禁限塑目标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深入宣传《报告办法》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方 式、报告周期等具体事项的规定;深入宣传塑料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等。通过各种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悉范围,力争报告义务主体应知尽知、应报尽报。要组织各相关行业协会 在零售、电商、外卖、回收等重点领域开展行业动员,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讲,增强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其积极主动做好报告工作。

三、明确主体责任,做到应报尽报

《固废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需履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义务。具体包括:

L商场、超市。跨区域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独立经营的超市需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购物中心开办者不汇总其场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外卖企业数据;

2.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填 报;

3.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范围根据《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确定;

4.外卖零售企业。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外实零售服务的企业,含商场内部提供外卖零售服务的企业;

5.外卖餐饮企业。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外卖餐饮服务的

企业,含商场内部提供外卖餐饮服务的企业;

6.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

四、熟悉报告方式,掌握报告内容

(一)报告方式

商务部研究开发的报告系统,已经具备上线条件。市场报告主体可登陆报告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提前做好企业内部数据统计工作。系统登录方式:“一次性塑料制品 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登录网址为: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o 登录进入"商务部业 务系统统一平台''后,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绿色流通服务”,选择“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应用”,即进入注册界面。

(二)报告内容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情况;

2.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 据情况,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开展总 体评估(包括数据测算、开展的减塑宣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并上传曷体评估报吉;

3.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

4.环保替代产品由各报告主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填报。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 报。

五、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建立联络制度。此项工作是商务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而确定的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 工作任务之一。各级商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局领导牵 头负责,并建立各行业联络员制度,抓好工作落实。请各地按要 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报省商务厅。

(二)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塑料污染治理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工作,’涉及行业多、管理部门多,需要提高 认识、统筹协调、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依据《报告办法》和厅 内职责分工,省商务厅明确,各类商场、超市,提供外卖服务的 零售企业(由厅流通处负责),集贸市场(由厅体系处负责),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由厅电商处负责),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 业(由厅服贸处负责)。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以上职责分 工抓紧做好对口衔接工作。

(三)把握节点,做好汇总分析。《报告办法》将于2021 年1月1日正式实施,报告周期为半年。市场主体首次报告时间 为2021年1月1日至30日,主要报告2020年7月1日至12月 31日的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第二次报告时间为2021年7 月1日至30日,主要报告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塑料 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此后循环进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 业务指导并做好报告情况审核等工作,利用报告系统做好一次性 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汇总分析,按行业编制分析报告,并于 报告工作结束后20日内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姜楠 王新华

电话:0371—63576833

邮 箱:2656691577@qq.com

附 件:1.报告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回执单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

(试行)


附件1

报告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回执单

市(县)商务局

业务对口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备注

市(县)局负责人

商超行业负责人

集贸市场负责人

餐饮行业负责人

电子商务平台 企业负责人

市(县)局联络员


附件2

商办流通函〔2020〕419号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 下简称《固废法》),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 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

《报告办法》)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报告办法》所涉及的行业覆盖范围广、市场主体数量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 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好《报告办法》组织 实施工作,按照《报告办法》确定的报告主体范围、报告内容要 求(见附件)狠抓落实。要督促和指导省会城市、地级、县级商

务主管部门,结合国家禁塑限塑相关规定,针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报告工作有序开展。

二'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主动报告意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深入宣传塑料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危害,宣传国家禁塑 限塑目标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宣传《报告办法》的出台背景、 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和融媒体新 平台等,扩大社会公众知悉范围,增强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 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要组织行业协会在零售、电 商、外卖、回收等重点领域开展行业动员,做好政策宣讲,引导 市场主体做好报告工作。

三、把握时间节点,按期组织实施

为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商务部组织开发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目前,该系统已上线运行(登录 方式见附件)。在报告工作开始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 织报告主体,进行用户注册,填报基础信息。报告工作开始后, 要指导报告主体登录报告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 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报告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各市 场主体填报情况,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四、加强日常监督,严格执法检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商务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执法队伍、职能保留在商务主管部门 的地方,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好《固废法》赋予的执法职能;执 法队伍、职能划入其他部门的地方,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工 作,及时了解执法情况。报告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报告的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处理 或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做好正面典型示范引导和负面案例警 示宣传,适时曝光一批违法案例。

五' 掌握工作动态,做好汇总分析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相关市场主体报告情况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动态。同时,要利用报 告系统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汇总分析,按照细分行业、企业规模、塑料制品品类等口径,编制行业分析报告,连 同《报告办法》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30 H内报商 务部。

系统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010-67870108; 010-53771213

附件:报告主体、报告内容一览表及说明.docx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0年第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

2020年H月27日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 020〕3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 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引导。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制定的减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

第十三条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合并报告。

第十四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本办法所称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 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为做好环保替代产品供需衔接,鼓励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依据本办法规定报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环保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一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吿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报告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 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告结果应用,根据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报告情况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对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抄送:流通业发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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